关于印发《固始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固始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下去,望认真贯彻执行。
固始县人民政府
二
00四年三月十七日
固始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信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及有关法、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固始县城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拆迁人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
第五条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县城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计划、物价、国土规划、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
负责有关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宣传达室、贯彻实施;
(二)
受理拆迁申请,审批拆迁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核发《房屋拆迁放地》和发布拆迁通知;
(三)
负责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四)
对城市房屋拆迁活动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五)
调解、裁决拆迁补偿、安置纠纷;
(六)
负责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资格审查,负责拆迁专业人员的专业培训、核发拆迁专业人员的《拆迁岗位证收》;
(七)
查处房屋拆迁中的违法行为;
(八)
负责城市房屋拆迁档案管理。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七条
城市房屋拆迁实行拆迁许可证制度,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不得实施拆迁。
第八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
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
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
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
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第九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拆迁申请单位提交的资料审查合格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人、开设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帐户的金融机构等三方应当及时共同签订《补偿安置资金监管协议》。